为规范房屋征收工作,促进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高质量建立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意见》(通住建征〔2020〕38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4年度南通市海门区(以下简称我区)房屋征收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备案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服务单位备案年审要求:
本年度,2023年度已在我区备案的所有房屋征收服务单位实行备案年审制,已备案的22家房屋征收劳务服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通知附件1、附件2进行申报,已备案的14家房屋征收评估服务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通知附件3、附件4进行申报,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申报材料、考试情况、实地核查等步骤,对无异议的单位办理备案年审手续。逾期不申报备案年审的,视作放弃备案。
(一)房屋征收劳务服务单位备案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1、房屋征收劳务服务单位年审登记审批表;
2、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我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有健全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5、法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6、2024年申请备案年审人员名单,其中取得我区上岗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
(二)房屋征收评估服务单位备案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1、房屋征收评估服务单位年审登记审批表;
2、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我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有健全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5、法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6、2024年申请备案年审人员名单,其中取得我区上岗证人数不得少于8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二、房屋征收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要求:
(一)新增从业人员 :根据(通住建征〔2020〕384号)文件要求,本年度,对于备案人数已满20人(其中退休人数不超过20%)的房屋征收劳务服务单位,备案人数已满8人(其中退休人员不超过20%)的房屋征收评估服务单位,不再接受增考人员报名。各单位如因从业人员退休,离职等情况,导致人员数低于备案要求,可按不超过缺额数1:2的比例申请新增。所有新增从业人员学历必须达到大专以上,由征收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参加由我中心组织的业务水平考试,考试不合格一律不颁发上岗证。
(二)原有从业人员 :备案库中原有从业人员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一律不颁发上岗证。
以上所有新增从业人员和原有从业人员,全部报送公安机关、法院进行资格审核,凡是有前科劣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失信的人员以及有纹身、刺青、光头(非病因)等群众不易接受的人员,一律不予核发上岗证。
请拟申请备案年审的征收服务单位于2024年2月29日下午5:00前,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若有发现弄虚作假,一律不予备案。电子版、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南通市海门区东布洲路33号302办公室,联系电话:0513—68539119。
三、其他事项
(一)新增人员考试、原有人员变更申报等相关事项。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初定于2024年3月初组织对新增从业人员进行考试。原备案人员更换所属征收服务单位的,可在本年度备案前到征收科填表申报,经审核后方可准许变更。征收服务单位及征收服务工作人员名录实行年度更新。2024年3月上旬,我中心将组织拟申请备案年审的征收服务单位进行申报、审核,对符合备案年审条件的征收服务单位和人员,经我中心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拟申请备案年审的单位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学历、资信等情况自行审查、严格把关,若经公安机关、法院、本单位查实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是申报单位疏于审核、刻意隐瞒的,将对该单位年审不予通过。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