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 政府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海门区琼玉宾馆 | 陈* | 海卫公罚〔2024〕008号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2024/7/10 | 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顾*华 | 海卫医罚〔2024〕011号 | 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 2024/7/13 | 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殷* | 海卫医罚〔2024〕012号 | 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 2024/7/16 | 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陈*瑶 | 海卫医罚〔2024〕013号 | 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 2024/7/16 | 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陈* | 海卫医罚〔2024〕014号 | 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 2024/7/16 | 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