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113/2023-00310 | 分类: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3-03-17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本系统内部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区文广旅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文广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以维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购本着从实际需求出发,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标准,确保采购物品质量可靠、安全实用。
第五条 区文广旅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六条 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30万元)的,履行政府采购流程,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第七条分散采购1万元-30万元的项目,须进行公开询价或者公开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采购过程及结果,包括采购公告截屏、投标供应商签到表、评审专家签到表、工作人员签到表、评审记录等,并由参与人核对后签字,同时签订合同,按照规定留存全过程采购文件资料。
第八条 凡是《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主目录》内的商品必须实施网上商城采购。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须先到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再按照《关于印发<海门市市级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购【2018】3号)文件执行,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30万元的项目,须进行商城竞价采购,5万元以下的鼓励竞价采购。
第九条 印刷、宣传等由各科室、单位在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处购买,报局办公室备案。日常办公中低值易耗品采购,一律由局办公室(直属单位)安排人员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第十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按下列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
(二)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由采购科室制定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呈党组会,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同意后实施采购。自行采购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按不同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方式。非公开招标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海门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海财规【2018】1号)。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坚持廉洁自律;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对采购预算及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管理
(一)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采购文件细则由局党组讨论决定;10万(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
(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业务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拟定,局法规科和法律顾问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签章。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相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三)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 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采购验收
采购结束后,由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根据合同或相关依据对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产品合格证、保修日期、安装调试等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并在“采购验收单”上签字。
第十八条 采购付款
凡是经过政府采购手续购买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报支时,必须提供大额经费使用申报单、招投标资料、合同、发票原件、政府采购的项目验收表等资料。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
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需按财产管理规定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所有设备说明书、保修单等资料由各申领科室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统一收集管理。其他低值易耗品等批量采购的物资由局办公室(直属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职责扎口管理,建立入库及领用台帐。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资料需及时归档,并由采购科室(直属单位)按档案规定收集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报价单、供应商资质文本、采购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一条 采购物资只能用于办公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借、送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或遗失的,根据保管人员的责任予以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服务类项目前一期合同到期后,由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对该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预评估,提交局党组讨论是否重新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