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文化市场、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二)综合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管理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参与规划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编制落实市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计划;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市场及综合执法。负责文化行政许可、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扫黄打非”行动。
(四)监督实施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协调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的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发掘、研究、鉴定和宣传工作;负责申报和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文物维护经费。
(五)依法对全市广播电视实施行业管理;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监管在广播电视和网上播出前端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访的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拍电视剧等事项。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的规划,承办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和撤销,负责广播电视频率和频道、发射功率的审核及管理;负责设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对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依法行政。
(六)综合管理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对新闻出版机构和新闻出版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七)研究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指导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领域的重点工程和科技信息开发、利用、推广工作。
(八)指导、组织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艺术、文博、图书(群文)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九)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市场、文物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