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海门市大调解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发布时间:2016-08-30 14: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2016海门市大调解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调处中心: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速推进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创新和发展,有效形成各区镇齐抓共管、勇于争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凸显大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的积极作用,现对全市各区镇2016年度大调解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常态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大调解工作考核模式,抓实源头预防、全面排查、有效化解、严明责任等关键环节,积极推进大调解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持续发挥大调解在平安法治海门建设中的主平台、主抓手、主战场作用,为海门加快实现“两个率先”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考核原则

(一)公正性。围绕全市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新要求,以“职业化、法治化、信息化”为目标,重点考查各单位在大调解基层基础建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信息系统常态运行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做到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考核要求,统一考核程序。

(二)导向性。通过设置导向性指标,从注重调处成功率向便捷公正和群众满意转变,由工作过程向工作结果转变。兼顾各区镇实际工作水平,激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全市各调处中心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锐意进取、真抓实干。

(三)操作性。按照体系科学、标准量化、方便操作的原则,合理设置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力求实际,并客观公正评价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绩。在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年终督查等过程中通过明察暗访、电话抽查、实地查看等形式,发现“亮点”,找出“问题”,提升工作实效。

三、考核对象

以区镇调处中心为单位

四、考核方式

大调解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以各区镇为考核对象,包含所辖区域的村居调处工作站。考核总分由过程考核分和年终考核分等组成,其中年终考核成绩占50%,日常督查成绩占30%,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占20%

年终考核名次列前一、二、三名的(不含并列),该区镇当年度大调解工作先进名额分别增加3人、2人、1人。列年终考核最后两名的,该区镇当年度大调解工作先进名额分别减少2人、1人,并取消当年度大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附表:2016年海门市大调解工作考核细则

   2016年海门市大调解工作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指标

评分办法

得分

1

组织领导

5

党委、政府每半年专题研究大调解工作;党政领导轮流进调处中心值班接访;党(工)委分管领导担任调处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由政法委员担任;调解助理,专兼职调解员按要求配备,镇村调解员工作补贴按要求发放到位

专题研究少一次扣1分;领导进中心轮流值班制度执行不到位扣1分;人员未按要求配备,缺一人扣1分;经费发放不及时、不到位(人)有一次(人)扣2分。

 

2

队伍管理

20

镇村(含公调对接站)调解员考核、业务培训全年不少于两次;明确专职调解员工作量考核要求;专职调解员工作开展情况每季汇总;调解志愿者服务活动每季度集中开展不少于1次,各项资料及时上报。

考核、培训、调解员工作情况材料每少报一次扣1分;志愿者活动每少一次扣0.5分。

 

3

矛盾纠纷排查

10

落实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矛盾纠纷“日编报”制度;按要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纠纷登记在册,落实化解责任和稳控措施,工作资料及时上报;每半月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按时上报协调会议纪要(矛盾分析报告)、数据报表等材料。

“零报告”、每日编报少一次扣0.1分;排查活动少一次扣1分;活动相关材料未及时上报,有一次扣0.5分;每月、季、半年、全年协调会议纪要(分析报告)和数据报表未按时上报或数据错误的,有一次扣0.2分。

 

4

矛盾纠纷调处

25

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96%以上;重大矛盾按时上报率100%,按时调处(含化解)成功率80%以上;不发生民转刑杀人案件,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发生越级上访,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发生死亡或重伤等案件;区镇调处中心及时调处案件形成合格卷宗(不含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及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数)并达要求;按要求建立点调制、陪调制、“以案定奖”、“以奖定补”制度。

重大矛盾出现漏报、瞒报、不及时报的,有一起扣2分;调处成功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镇调解卷宗有一起不合格扣0.5分;发现调解卷宗造假的,有一件扣10分;未建立点调制、陪调制及“以案定奖”、“以奖代补”工作制度的扣1分;其他各项指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1分;发生民转刑杀人案件、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死亡或重伤等情形的,不得分。

 

5

案件分流督办

10

按《海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案件工作规则(海调〔20147号)文件要求执行。分流案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督办(分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督办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5个工作日内上报《案件反馈表》和案件办结综合报告。

 

未按时办结分流案件有一起扣1分,进入督办程序的,有一起扣1分;督办案件未按要求办结的,有一起扣2分,被通报的有一起扣3分;分流指派、督办等案件造成当事人重复来访(信)或矛盾激化的,有一起扣3分;案件办结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反馈、上报相关材料的,有一项扣1分。

 

6

专项督查

10

积极配合大调解中心的专项和日常督查;通报事项及时整改到位,资料按时上报。

在专项督查或日常督查中存在问题被通报的,有一项扣0.5分;整改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到位的,有一项扣2分;未按要求上报整改工作资料的,有一次扣1分。

 

7

信息化管理

10

排查调处录入率、正确率达95%以上;重大矛盾排查录入率达80%以上;系统访问率98%以上,零报告落实到位;普通调处录入率达90%以上;视频系统按运行管理规定实施。

信息系统各项指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视频系统运行每少一次扣1分;视频会议对象未按要求参会的,少一人扣0.5分。

 

8

信息宣传

10

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3条(海永、江心沙不少于1条),全年录用率50%以上;信息按序时报送,严禁突击、重复报送。

每少报送、录用一条信息分别扣0.5分,信息重复报送的有一条扣1分。

 

9

加  分

上限20

被省、南通、市评为大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分别加3分、2分、1分;为全国、省、南通、本市大调解会议提供现场参观点,每次加5分、4分、3分、2分;工作经验被全国、省、南通和本市以会议或书面形式总结推广介绍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2分。配合市调处中心做好上级参观检查等工作的,有一次加3分。成功调处市四套班子领导交办案件的(有市领导批办单,有协议或承诺、保证),有一起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