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 海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发布时间:2016-02-15 13: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区街)调处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通综委办〔2014〕46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市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能力,提升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调解个案补贴对象指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备案的市镇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村居(社区)调处站和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从事调解工作的专兼职调解员。调解个案补贴实行一案一补,分类补助。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按一案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矛盾纠纷难易程度,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矛盾纠纷:指内容相对简单,易于化解的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调处成功,有受理登记表、有调解记录和调解协议等材料,装订成调解卷宗并及时录入大调解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30元;

(二)疑难矛盾纠纷:指内容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疑难矛盾纠纷:(1)死亡案件;(2)协议实际支付额在2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3)三种类型以上交叉混合型案件;(4)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5)赴省进京上(信)访案件;(6)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形成书面协议,建立规范调解卷宗并及时录入大调解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100元。有效防止民转刑、当事人自杀、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并有材料说明或证明(承诺、保证等)的参照执行。

(三)重大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内容相对复杂,涉及面广,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涉及死亡2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矛盾纠纷;(2)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协议实际支付额在5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4)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进京上(信)访,且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5)市级及以上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成功调处并形成书面协议(承诺或保证),建立规范调解卷宗并及时录入大调解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200元。

同一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成功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并有材料说明或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对同一矛盾纠纷在年度内反复发生,乡镇(区街)、村居(社区)调处中心(工作站)多次调处,最后成功化解的,仍按一件矛盾纠纷给予补贴。

参与处置跨市、跨乡镇(区街)、跨部门矛盾纠纷并形成规范卷宗的,协助的乡镇(区街)、部门调处中心(工作站)分别给予每件补贴30元。

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不予补贴;已经发放补贴的,予以退还。

三、考核标准

  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应按照(海调〔2013〕21号)文件要求形成规范的矛盾纠纷调解卷宗。调查笔录规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合法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回访记录、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清晰明了;所有文书签名、捺印规范,无漏项。

  经审核存在下列问题被确定为不合格案卷的,不予补贴:

(一)未使用规范统一格式文书,卷宗缺少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主要材料或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调解协议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调解程序不规范、卷宗装订不规范、顺序混乱的;卷宗类别不分、内容填写不完整的;调查笔录不规范、证据不足及事实不清的;调解协议权利、义务不具体的;履行时间、地点、方式不明确的。

(三)未及时录入大调解信息系统的。

四、组织实施

调解个案的审核和补贴认定工作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具体负责,每季度对上报的调解卷宗审核认定并发放补贴。

(一)乡镇(区街)调处中心(工作站)每季度末填写《海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登记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调解卷宗一并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评审。

(二)村级调处工作站等调解卷宗,每季度末由各乡镇(区街)调处中心按要求初审合格后,填写《海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登记表》,连同调解卷宗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评审。

(三)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每季度组织对送审的卷宗逐一全面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标准予以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调解卷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二)评审卷宗和发放个案补贴要做到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对于弄虚作假、虚报案件,骗取、套取案件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外,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个案补贴发放登记签领表,补贴及时发放,接受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起实施,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不再参照海司发〔2008〕18号文件执行。

    

 

                      海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