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msshglfwzx/2019-00177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文号: 通人社规〔2018〕34号
成文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18-12-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 海门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9-08-09 10: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函〔2018〕564号),现就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24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4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1元。

2.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原补差待遇的1.6%增加。

3.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60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1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48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1866元/月。

三、相关数据口径

1.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2.2017年,南通市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640元。

3.自2018年1月1日起,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按新的计发基数执行。

4.本次调整后,工伤待遇金额见分进角。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