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区于2006年开始,因城市建设需要,修改制定了海政发〔2006〕年65号文件,该文件囊括了城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搬迁补偿标准。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江苏省、南通市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颁布了有关实施文件。2023年,区政府颁布了《南通市海门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实施办法》(海政规〔2023〕2号),同时明确海政发〔2006〕年65号文件废止。因此,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亟需进行明确。
二、起草过程
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牵头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实施办法。为确保顺利完成起草任务,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以《条例》为基本框架,结合江苏省、南通市等文件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办公等用房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认真学习兄弟县市区的相关政策,汲取他们房屋搬迁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起草过程中,中心书面征求了12个部门、11个区镇和相关国企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特别是司法局邀请的专家组在讨论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让条文内容更加严谨规范。另外,中心还委托了江苏弘謇律师事务所对《南通市海门区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目标任务
为了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了《南通市海门区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这既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决策部署的需要,又是推进我区房屋搬迁工作合法、规范、有序的需要。
四、主要内容
按照《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补偿标准予以明确,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综合补助和奖励。
五、解决问题
由于《海门市城市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文件已经废止,涉及国有土地上的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均作了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搬迁操作实践亟需进行政策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调整,是以《条例》规定为基本框架,结合市场行情与海门区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原政策对被征收对象的最大利益,充分考虑了调整前后的平衡性和连贯性。补偿与安置价格同房地产市场行情相接轨,使被征收房屋更加体现市场价值,保证了政策调整优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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