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府公报第6期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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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区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1)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海门区12345热线办理质效的意见》的通知(2)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区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9)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10)

人事任免

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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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发文为准

关于明确区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海政发〔2024〕1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就区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张文锦: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区长统筹协调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重大问题。负责发展改革、经济运行、高质量发展、税务、应急管理、沿江沿海开发保护、对接沪苏协同发展、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建筑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铁路建设、港口建设、空铁枢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管理、金融、保险、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行政审批、数据管理、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外事、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消防救援、粮食和物资储备、防震、邮政、绿化等工作。协助负责财政、审计等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外事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海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国资办、数据局(政务办)、统计局、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蛎岈山国家海洋公园管理处、江苏海润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叠石桥家纺产业集团、江苏海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区财政局、审计局。联系区人民法院、检察院、税务局、侨联、消防救援大队、南通海门海事处、邮政管理局、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国家统计局海门调查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门监管支局、驻海金融保险分支机构、江心沙农场有限公司。联系三星镇。

王一兵: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业、服务业),开放型经济、商务、口岸、开发园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等工作。协助负责发展改革工作。

分管区商务局(口岸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投资服务中心、各驻外招商分局。协助分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联系区台办、工商联、南通海关驻海门办事处、烟草专卖局、石油公司。联系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街道)、正余镇、余东镇。

姜 静:负责科技创新、工业经济、服务业经济、信息化、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供电、电信等工作。协助负责发展改革、统计调查工作。

分管区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南通海门科技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统计局。联系区总工会、科协、盐业公司、供电公司、邮政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协助联系国家统计局海门调查队。联系临江新区、三厂工业园区、海永镇。

其他分工不变。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海门区12345热线办理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4〕3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海门区12345热线办理质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海门区12345热线办理质效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更好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和最佳政治生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12345大联动平台办理质效的通知》精神,现就海门区12345热线提质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问题导向、主动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健全机制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压紧压实责任,严格考评奖惩,打通办理过程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全面提升热线办件质效,实现企业群众诉求按时办结率100%,平均办理时长缩短10%,企业群众满意率达96%,持续保持南通首位、全省前列的目标,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海门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处置流程

1.抓好交办环节,提升办理时效。强化“接诉快办”服务理念,建立群众诉求快速响应、快速处办机制。各承办单位须在接诉或收到工单的1小时内了解具体情况、明确处置流程,同时排出具体处置时间、明确初步意见,在办结时效内快速妥善处理,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抓好审核环节,规范答复标准。严格落实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答复审核,针对答复不规范、办理不到位的工单统一驳回处理,重新交办至承办单位进一步完善。系统梳理各级工单,明确工单审签对象,原则上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工单由区主要领导审签,省12345工单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市12345工单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

3.抓好通报环节,压实第一责任。区指挥中心要坚持客观公正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把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作为通报主要内容,每日梳理社会舆情关注焦点问题的处置情况,将涉及群访集访、安全隐患等苗头性事件及时抄送公安局、信访局等职能部门;每周通过微信公众号选登近期群众热点问答推动政策宣贯,通报承办单位优秀案例,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每月通报各承办单位工单办理、群众不满意、推诿扯皮等情况。

(二)完善工作机制

1.落实首接负责制。在群众诉求办理过程中,首次接收工单的承办单位为首接责任单位,首接责任单位要强化“解决问题是首要任务”的工作理念,负责全程跟踪处理该诉求,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或明确答复。相关涉及单位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协助首接单位将合理诉求快速妥善处理。

2.优化紧急联络制。工单流转处置要按照“接诉即办、特事特办”原则构建急慢分治运行管理制度,持续优化“快办快处—跟踪续报—闭环问效”急慢分治链,快速甄别“突发、敏感、集中、重要事件”,相关承办单位要即刻响应、高效应对。完善平战结合,强化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值守,组建紧急工单联络人队伍,构建完善5分钟内平台告知、15分钟内部门响应、2个工作日内答复反馈的跟踪督办机制,确保紧急工单及时稳妥处置。

3.建立分级协调制。区指挥中心协调解决因职能交叉造成跨部门跨层级、事实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形成的疑难工单,会商形成处置意见,区纪委监委、区委大督查工作专班、区政府督查室、编办、司法局等部门视情参与;区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因法律法规暂不明确、未形成长效处置机制、区指挥中心协调困难等原因形成的疑难工单;区主要领导协调交办因历史遗留、体制机制等原因形成的疑难复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群众诉求,区指挥中心对各级协调会和领导批示交办件落实跟踪督办机制,推动兜底解决。

4.深化研判预警制。坚持从群众的身边小事发掘治理隐患,依托社情民意监测预警平台实时聚焦群众诉求关切、自动预警风险隐患。对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热点事件和集中诉求,及突发公共事件等相关诉求,第一时间形成社情民意专报,报分管区领导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领导批示,落实专人负责、清单管理、过程跟踪,切实提高预警事项的处置效率和实际解决。

(三)提升处置能力

1.锻造专业队伍。提升“受理”队伍素质,常态化组织职能部门业务骨干对12345平台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提高对群众、企业咨询事项的直接答复率,最大限度为各承办单位解压减负。提升“办理”队伍素质,织密织牢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业务科室及平台专职人员的工作网络,落实AB角制度,对群众企业“关键小事”,想深做细抓实,切实提升热线服务能力。

2.提升直办能力。持续完善“热线百科”建设,不断提高话务员在线解答能力,确保三年内平台咨询类事项直接答复率超95%。区各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核“热线百科”信息,及时发布最新政策法规,应至少提前1天录入热线百科;如遇突发性、公共性的重大紧急问题,及时整理情况并提交答疑清单。区指挥中心加强“热线百科”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更新、持续扩容,每季度通报1次各职能部门内容更新、政策解读培训等情况。

3.拓展应用场景。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整合“碎片化”服务,构建12345与110平台、行政执法监督、信访矛盾等政务服务“融合大模型”,推动资源整合,强化信息共享,不断拓展服务外延,提升服务质效,推动12345热线工作从“被动响应”向“主动出击”的转变,形成“1+1>2”双向融合、双向赋能协同治理共同体。

4.创新主官接诉。针对群众反映较集中的问题,每月安排相关区镇(街道)和部门“一把手”接听热线,解答、受理、回访诉求,让“一把手”直接倾听群众呼声,作出更加贴近民意的决策,确保热线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围绕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探索开展部门政策解读“直播”活动。

5.增进交流互动。每季度举办“开放日”活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及热心市民代表实地参观12345热线平台,现场参与12345热线市民诉求的受理、办理、督办。通过角色互换,热心市民转为受理服务员,部门办理员转为政策宣讲员,“零距离”感受服务全流程,“新角色”推进办理高质量。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各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基层治理水平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本行业领域和本辖区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回应市民关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区12345热线办理质效持续提升。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委编办会同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做好12345热线工单办理过程中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职责认定,加强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法制监督。区指挥中心负责各承办单位办理企业群众诉求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各区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不断提高热线办理水平。

(三)强化指导督促。区指挥中心要进一步深化月度通报、季度反馈的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区纪委监委、区委大督查工作专班、区政府督查室、区指挥中心共同参与的指导督促机制。区委大督查工作专班视情对协调会议事项、热线办理情况等进行跟踪。对每月热线工作绩效排名末位的承办单位,由区指挥中心进行提醒;对每季度热线工作绩效排名末位的承办单位,由区指挥中心提请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区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4〕3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委编办、消委会各成员单位:

《关于加强区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关于加强区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区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国家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消防〔2023〕119号)《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办〔2024〕7号)《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苏安办〔2023〕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街道)基层领域消防工作的意见》(通政办发〔2022〕118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4〕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整合区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的机构、人员和力量,规范建设区镇(街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区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政领导兼任机构负责人。建强区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力量,明确1名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专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消防工作的相当职级职务民警、消防救援部门正式工作人员或区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长任机构相应岗位负责人;消防救援部门明确1名干部挂钩联系区镇(街道)。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镇(街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区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力量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辖区内单位、场所(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易发现、易处置的问题隐患开展日常检查;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群众疏散、初期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区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区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熟悉演练、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对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公厅〔2020〕382号)中确定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三、建强人员配备。各区镇(街道)要根据经济规模、产业结构特点、工业企业数量和消防风险状况等因素,通过统筹调配在编人员或社会化用工等方式,配备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从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海门街道、三星镇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在编人员不少于1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其余地区配备不少于3人,其中在编人员不少于1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含通政办发〔2022〕118号文件要求的原消委办配备的工作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作为各地专职消防网格员使用,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此外,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各派驻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

四、加强依法治理。根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区党委政府同意,消防救援部门依照《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相关程序,根据“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将基层迫切需要且有能力承接、依法可以承接的消防安全执法事项,委托给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并组织好对区镇(街道)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形成工作闭环。

五、加快数字赋能。积极应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火灾防控效能,构建“线上+线下”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加快推进“智慧消防”和物联感知体系建设,汇聚数据资源,广泛应用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能力和监管执法准确性。各地要深度运用全省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和消防工作平台,指导区镇(街道)社会面小场所安全巡查员(网格员、协管员等)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

六、强化保障激励。要保障区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办公场所,确保具备日常办公、指挥调度、值班值守、调查询问、物证保存、装备存放、档案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区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将纳入高质量考核体系,作为区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信息化、智慧型管控手段,提升消防治理数字化水平。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落实鼓励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畅通监管执法人员申诉渠道,推动担当作为。

区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一、小商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

二、小市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市场。

三、小餐饮:就餐位在30座以下(含本数)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餐饮场所。

四、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五、小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以下(含本数)的企业。

六、小易燃易爆单位: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吨以下(含本数)的单位。

七、小汽车库停车场:车位在10辆以下(含本数)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辆以下(含本数)的停车场。

八、小仓储场所:

(一)总储量在100吨以下(含本数)的粮库;

(二)总储量在50吨以下(含本数)的棉库;

(三)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五)不燃难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站(库)。

九、快递场所:镇(街道、园区)、村(居)级寄递服务站(服务中心)及其他快递末端网点。

十、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

十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十二、其他不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场所。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4〕3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通委金办〔2024〕36号)具体工作要求,现将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调整如下:

一、明确区政府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职责。其中,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和防范监测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门监管支局会同做好相关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二、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按照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海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38号)的规定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4〕3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区域应急整体联动,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针对重污染天气不同成因,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机动车重污染天气限行预案等。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为主,科学预警、积极响应,绩效分级、精准减排,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当发生或预测到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组织全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参与单位落实管控措施,及时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各参与单位的职责详见附件1。

3 监测及预警

3.1 监测预测

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工作,双方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协同进行数据收集处理、综合分析及预测预报。如预测到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两部门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增加会商频次。应急响应期间应密切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预警的发布、调整及解除建议,科学保障应急预警及响应机制的有效运行。

3.2 预警分级及响应

3.2.1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结合污染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变化趋势等因素,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等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其中红色级别为最高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作为分级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

(1)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或接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接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Ⅰ级):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或接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同时,可根据空气质量现状、气候气象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量,采用更为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对预警启动门槛进行优化调整,以确保能够及时且有效地应对重污染天气。

3.2.2 预警响应启动与解除

(1)预警响应启动

当接到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预测到我区空气质量将达到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条件时,生态环境局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如需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生态环境局应立即向各区镇和相关单位及时传达。

(2)预警响应审签

应急响应措施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上级部门预警信息的通知要求,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级别(Ⅲ级)响应措施由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实施;

橙色预警级别(Ⅱ级)响应措施由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红色预警级别(Ⅰ级)响应措施由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请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3)预警响应调整

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后,需时刻关注省、市最新预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当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或预测结果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条件时,应及时调整到相应的预警级别。高等级预警启动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如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将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可降低预警等级,并提前发布信息。

(4)预警响应解除

当上级部门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后,生态环境局会同气象局共同评估我区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共同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生态环境局报请本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5)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措施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发布,引导公众加强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载明污染程度、污染范围、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地区等内容。

4预警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启动等级,实行对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启动黄色预警时,实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橙色预警时,实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启动红色预警时,实行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响应程序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区镇需组织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各参与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切实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为各区镇应对工作提供指导与支持。生态环境局与气象局需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精准开展监测与预测工作;针对本区及各区镇的应急响应执行状况、实施成效以及空气质量未来走势,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判,并及时调整优化响应措施。必要情况下,气象局依据实时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

4.3 响应措施

各区镇、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预案要求的应对措施。其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并充分考虑污染削峰降级难度,适当提高减排比例。

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根据企业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环保绩效情况,定期开展对重点行业的绩效分级评价工作,并同步更新应急减排清单。依据A、B、C、D不同分类及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的划分标准,实施差异化的管控措施。为确保绩效分级管理的规范性,需明确并公开分级流程,保障分级结果的公开性、公平性与公正性。

各区镇要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结合市场规律和季节特点,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详见附件2。

5 应急豁免

对污染治理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作为保障城市正常运作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企业,若其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及《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评定为豁免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的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局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确定;施工工地的豁免名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豁免企业的名单将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单位名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在应急豁免期间,一旦发现任何违反豁免规定的行为,将立即取消其豁免资格,并在接下来的半年内禁止其再次申请。对于情节严重者,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中。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条件

当收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解除预警信息后,全区终止应急响应。

6.2 善后处置

区各参与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生态环境局。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需统筹调配应对资金。在分配现有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并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2 通信保障

各参与单位应构建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与预警系统框架,配置充足的有线及无线通信设备,保障在预案启动时通信渠道畅通无阻。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参与单位需依据其职能划分与具体任务,积极构建并完善应急指挥与预警系统,配置足量且种类完备的应急仪器、车辆及防护装备等硬件设施,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工作,有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7.4 应急科技保障

生态环境局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充分借助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各参与单位应重视并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测预警、医护应急及行业专家等关键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提升专业人员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有效保障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7.6 措施落实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明确应急减排清单项目的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因工作懈怠、效率低下或未能充分履行职责而导致应急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纪律及法律,严肃追究其责任。企事业单位若存在未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此外,对于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以及被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工程项目等,若未能达到相应的要求标准,将依规进行降级处理。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网络及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宣传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应急意识及能力,引导激励公众自觉参与,如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自觉通过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等方式,主动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8.2 预案演练

结合海门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活动,重点在于全面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以及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通过演练,进一步夯实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基础,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迅速、准确做出反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

8.3 修订更新

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制定、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区政府批准备案。

各区镇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生态环境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海门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季度末更新一次。

9 附 则

本预案由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印发的《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海政办发〔2022〕44号)同时废止。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参与单位的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参与单位包括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海事处、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供电公司及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等。

一、部门职责

(1)宣传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应对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各级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信息发布、宣传引导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牵头编制并持续更新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录,同时与生态环境局协同制定针对不同预警响应级别的能源保障策略。在应急预案启动并执行的过程中,主要承担煤质监管与能源供应保障等工作。协同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镇开展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与修订工作,督促依据预警等级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会同生态环境局汇总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

(3)教育体育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预案和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针对学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应急期间做好群众减少户外活动的宣传。

(4)科学技术局

负责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科技支撑,加速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向实际应用的转化与部署。

(5)公安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大对违禁车辆的查处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做好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工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共同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同时,配合生态环境局积极参与机动车的路检路查工作,以进一步控制污染源的排放。维护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治安稳定。

(6)财政局

负责保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的区级经费,同时优化预算绩效管理。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指导落实政府储备土地的控尘措施,强化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力度。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镇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林业机械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8)生态环境局

负责统筹协调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保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预警信息及管控要求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传达与发布。及时汇总各区镇、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重污染天气期间,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各区镇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提供指导和支持,督促各区镇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落实秸秆禁烧工作;会同区公安局做好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

(9)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道路维护等施工工地扬尘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建立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道路维护等工地应急管控清单并及时更新。指导、督促和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外墙涂刷施工作业、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管控措施,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工地管控情况。

(10)城市管理局

针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负责制定城区道路扬尘控制的应急响应方案。加强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确保渣土运输与处置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对露天焚烧活动(垃圾、树叶)、露天烧烤以及餐饮油烟排放等方面开展执法检查。协同公安局共同监管城区内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严查违规上路行为。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城区渣土车运输管理和扬尘管控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

(11)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镇有效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工作。强化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力度,加大对交通工程施工扬尘、码头扬尘以及港口与船舶大气污染问题的监管力度。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实施道路管控措施,以确保交通顺畅并减少污染排放。配合海事部门,共同监管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下的相关应急措施,以全面应对和减轻大气污染的影响。及时汇总应急期间交通工程、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

(12)水利局

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情况。指导各区镇开展水利工程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确保各项防治任务得到有效执行。督促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保障扬尘防治经费的投入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3)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镇在农业领域有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各区镇开展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提升其资源化利用水平,并减少环境污染。积极参与秸秆禁烧的督查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14)商务局

配合区相关部门负责机动车燃油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以及强化油气回收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

(15)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确保其有效宣传发布预警信息及管控措施。加大力度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合规意识。

(16)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众健康防护与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确保相关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并负责组织及推广关于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及防护知识的普及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适时开展关于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及疾病负担的深入研究。

(17)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监管范围内企业在危化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同时,指导和督促各区镇安全监管部门,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确保重点污染企业在限产或停产期间维持安全生产标准。配合区公安局共同指导和监督各区镇严格执行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管控措施。

(18)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对成品油、车用尿素、商品煤及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产品(如油墨、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的质量监管力度。

(19)气象局

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评估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上级部门的指令及当前的天气状况,适时组织并执行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

(20)海事处

指导、督促船舶合规使用燃油,加强在航运输船舶封舱管理检查。有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规定,督促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船舶遵循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使用岸电。所有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均需严格遵守该区域所制定的排放要求。

(21)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负责督促江苏海润集团在征收地块项目拆迁、清运过程中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加强拆迁工地场地闲置期间扬尘防治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22)供电公司

根据区有关部门要求,负责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协调本区域内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的调停工作计划,以确保电力调度的有效进行。定期汇总并记录发电机组的停产与限产状况。在电力供应调度中,优先安排使用煤耗低且煤质优良的发电机组。对于煤耗高、效率低下,以及治污设施不健全或运行异常的发电机组,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

二、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职责

各区镇(街道)及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确立并明确应急组织框架,界定各参与单位的职能与责任;组织力量对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同时,确保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的充足,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的绩效分级评估,按照既定时间表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清单。为提升公众参与度与透明度,应主动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举报电话及网络举报渠道等信息,积极鼓励并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工作。

三、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与维护,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降低排放。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全面的应急保障方案,并向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方案。重污染天气期间,应主动采取减排、限制排放以及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有效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如需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应急措施,须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及电信运营企业,应构建完善的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确保预警信息的统一性与时效性,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积极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与出行方面的合理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积极参与应急行动,严格遵守机动车限行、禁止燃烧等环保规定,以有效削减生活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于儿童、老年人及患有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如避免进行户外运动,以减少潜在的健康风险。

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一、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停止户外活动并留在室内,适当减少开窗通风时间。(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教育体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工作者应采取防护措施。(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2)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市民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驻车三分钟以上时及时关闭发动机,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夏季设定26℃以上、冬季设定18℃以下。(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交通工具。(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

绿色消费,尽量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优质煤炭(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区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积极对接上级电力公司协调本区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做好电力调度工作,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煤质好的发电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气象局)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和排放大户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

①工业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限产。(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企业不得进行各类启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②扬尘减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露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公安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各区镇)

施工工地暂停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渣土车,且封闭式运输土方的除外)、道路沥青摊铺、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块、物料堆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的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加大施工工地进出口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抑尘工作。(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4摄氏度以上时,主次干道及重点区域每日不少于2次机扫、2次洒水(或冲洗)。(责任部门:海晟集团)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联合设立路检路查点,重点查处冒黑烟、蓝烟等工况异常的车辆。(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公安局)

④其他措施

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责任部门:公安局)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工程机械(特殊工艺、应急抢险除外)。(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停止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施工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的防腐维护、交通标识的刷漆作业、室外的喷涂与粉刷作业、房屋修缮工程、大型商业建筑的装修施工以及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等。(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城市建成区加油站8:00至18:00停止汽油装卸作业。(责任部门: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城市管理局)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部门:公安局)

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暂停露天体育活动及其他群体性露天活动。(责任部门:教育体育局)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部门:教育体育局)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工作者应加强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2)倡议性减排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采用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燃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交通管理部门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强化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营运频次及时间,优先使用新能源等公共交通工具,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气象局)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限产。(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优质煤炭(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发改委)

根据区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积极对接上级电力公司协调本区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做好电力调度工作,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煤质好的发电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

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等企业暂停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②扬尘管控措施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暂停其他露天拆除、道路沥青摊铺、施工工地等作业(因安全或工艺要求需连续浇筑混凝土的可正常进行)。(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各区镇)

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块、物料堆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的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3次;加大施工工地进出口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3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海晟集团)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建材、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出于安全生产运行需要,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出厂的除外)。(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煤炭、焦炭、渣土、砂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停止作业(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责任部门:公安局、城市管理局)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特殊工艺、应急抢修、农作物抢收抢种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情况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出入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情况除外)。(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优先使用岸电。(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海门海事处)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气象局)

三、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通过网络授课等形式组织学生居家学习。(责任部门:教育体育局)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责任部门:教育体育局)

户外工作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2)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措施,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船舶修造、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②扬尘减排措施

除因安全或特定工艺要求需进行混凝土连续浇筑的作业外,露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作业以及道路沥青摊铺等均需暂停。(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各区镇)

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的频率,确保每日上午与下午分别进行不少于4次的洒水作业,强化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的冲洗措施,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及停工工地等区域加强遮盖,以有效降低扬尘。(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除应急抢险用外,其余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情况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城市建成区内柴油货车禁行,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责任部门: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人事任免

区政府关于沈蓓红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4〕10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沈蓓红同志任南通市海门区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区政府关于吴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4〕11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吴伟同志任区公务员局局长;

周晓泉同志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

赵江同志任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薛治安同志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郭军海同志任区数据局副局长;

免去范燕燕同志区公务员局局长职务;

免去赵国红同志区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陆文武同志区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沈蓓红同志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洪俊同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陆鑫同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第四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王燕萍同志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黄礼宾同志区中小学教师研修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蔡卫东同志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免去顾贤瑾同志东布洲科技园集团副总经理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3日

区政府关于徐海伟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4〕12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调整海门区政府发展咨询中心、海门区电子政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通编办复〔2024〕3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徐海伟同志任区政府发展咨询中心副主任。

原区电子政务中心领导成员职务自然免除。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3日


区政府关于陆逶、姜泉浩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4〕1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陆逶同志挂任区公安局副局长,挂职时间: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

免去姜泉浩同志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区政府关于顾灵挺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4〕1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顾灵挺同志任南通市海门区审计局副局长,免去其南通市海门区审计局总审计师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区政府关于成京霖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4〕1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成京霖同志任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三厂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杰同志任区政府发展咨询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许佳华同志任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臧文伦同志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梅施伟同志任区财政局副局长,免去其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沈蕴华同志任区城管局副局长,免去其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徐晓斌同志任区公安局余东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区公安局海永派出所所长职务;

蔡赛丹同志任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蔡良华同志任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职务;

李剑飞同志任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

王银元同志任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免去其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职务;

谢琰同志任区农干校校长,试用期一年;

徐明星同志任江苏省海门中学教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江苏省海门中学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洪同志任江苏省海门中学总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年雷同志任江苏省海门中学团委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王光贺同志任江苏省海门中学总务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张月峰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唐春春同志区城管局副局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张杰同志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主任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区政府关于李晓伟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4〕1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调整南通市海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通编办复〔2024〕6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李晓伟同志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领导成员职务自然免除。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区政府关于秦风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4〕1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秦风雷同志任区政府研究室主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区口岸办公室主任职务;

江军同志任区口岸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区驻苏南招商局局长职务;

赵云飞同志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政耀华同志任区公安局副局长;

唐强同志任区民政局副局长,免去其区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赵丽同志任区司法局副局长;

陈辉同志任区统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慧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余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汉超同志任临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强同志任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朱水兵同志任常乐镇麒麟办事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康华同志任正余镇王浩办事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庆鹏同志任悦来镇万年办事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玉琴同志任海门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何春辉、王小永同志任海门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盛烨华同志任四甲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冯斌同志区政府研究室主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王洪新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职务;

免去倪强同志区新教育培训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陈永刚同志区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陈杰同志区公安局叠石桥出入境管理大队教导员职务;

免去刘红梅同志区公安局督察大队教导员职务;

免去王沈同志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免去秦春兵同志区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仇汉江同志区水利局总工程师职务;

免去方锡钟同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永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周海燕同志区统计局总统计师职务;

免去张晓翔同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总工程师职务;

免去黄胜同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杨川美同志区新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王钧同志海门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杨锦飞同志海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免去朱一杰同志常乐镇麒麟办事处主任职务;

免去江慧卫同志南通市海永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免去张汉超同志江苏东布洲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大事记

重要活动

(2024年1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11月3日,北京江苏海门商会成立大会在京举行。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理事长马培华致辞。北京市怀柔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敏华,北京市原宣武区常务副区长蒋德忠,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副会长、国家战略智库首席专家姜平,公安部一局原副局长顾伯冲,人民日报社管理保障局局长俞卫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原司长赵良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原部长闵学聪,江苏省驻京办党组成员、副主任、省驻京机构党委书记万平,北京江苏企业商会党委专职副书记秦卫国,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副会长唐元,矿冶集团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彦彬,海中北京校友会会长、清华大学电机系教授姜新建等领导和嘉宾出席会议。海门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为北京江苏海门商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单位代表授牌并讲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黄卫锋,区委副书记孙剑波出席会议。

·11月5日,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重要回信精神,听取全区10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11月重点工作安排、十二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会议并讲话。

·11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姜永华一行来海,专题调研我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情况。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成伟参加调研。

·11月8日,全市党员教育资源“五个一批”发布暨“党课开讲啦·江海先锋”优秀微党课观摩交流活动在海举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倪春青,江苏省委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主任陈勇,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参加活动。

·11月10日,2024南通海门马拉松正式鸣枪开跑,副市长于立忠,中国田径协会第十届执委会执委、伦敦奥运会竞走冠军陈定,体操奥运会冠军黄旭,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黄卫锋,区委副书记孙剑波等出席开幕式,并为赛事鸣枪发令。

·11月19日,“海门‘东洲智行’重点城市巡回引才系列活动——走进武大”活动在武汉大学樱顶会议中心举行。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王红玲出席活动,武汉大学原党委书记李健视频致辞。湖北工业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吕辉,南通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林,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共同按下启动键,为海门“东洲智行”重点城市巡回引才系列活动启幕。陈林、沈旭东分别讲话。

·11月27日,我区召开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链工作会议,面对面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共同商讨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之路。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把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作为海门未来发展的重要引擎,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加强政企合作,推动壮群强链,着力打造富有韧性和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省药监局南通检查分局局长盛江涛在会上讲话。区委副书记孙剑波主持会议。

·11月28日,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当前重点工作。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会议并讲话。

·11月28日,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宣布任职大会召开。市委常委、南通军分区大校司令员周建新出席会议,宣读南通军分区党委关于沈旭东同志任海门区人武部党委委员、第一书记的任职通知,并向沈旭东颁发任职通知书。区委书记、区长、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沈旭东在会上讲话。

·11月29日,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带队深入相关企业开展调研,对区政协重点提案《关于统筹谋划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进行领办督办。区政协主席黄卫锋参加活动。

·11月29日,全区国有资产清查利用工作推进现场会召开,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区镇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以资产清查利用的扎实成效,为海门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2月11日,金融赋能海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在区会展中心举行,海门区政府与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海慧出席活动。

·12月13日,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召开十八届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学习省、市经济形势分析会会议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审议通过有关文件。

·12月15日,海门区中医院新院启用仪式暨“健康海门”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举行。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原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原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原华山医院院长徐建光,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主任王兴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党委书记陈跃来,上海市影像医学研究所所长、原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副院长、原复旦大学副校长张志勇,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区政协主席黄卫锋出席活动。

·12月16日,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有关讲话要求,听取“十二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会议并讲话。

·12月25日,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党外人士座谈会精神和省委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当前重点工作。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会议并讲话。

·12月28日,由新华网、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上海证券报和海门区委、区政府联合举办的“智汇海门,链动未来”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交流会船舶海工专场活动在海举行。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致辞并作海门投资环境推介。中国金融信息中心总裁张凤明致辞,新华网总裁助理、长三角中心主任徐寿权出席会议。

·12月27日,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召开全区经济形势分析会。他强调,要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紧抓当前、抓好当前的鲜明工作导向,坚定不移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努力争取更好结果,确保明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区委副书记孙剑波出席会议。

·12月31日,区委十五届十次全会举行2024年四季度全区项目建设观摩活动,区委书记、区长沈旭东,区政协主席黄卫锋,区委副书记孙剑波等带队,前往部分区镇,观摩各地项目建设情况,一线检阅“决战决胜”的成果。

2024年第六期政府公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