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编码 |
设定依据 |
市级行使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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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00028000 |
行政许可 |
初中(含初中)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对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
2 |
0100029000 |
行政许可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
3 |
0100030000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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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100031000 |
行政许可 |
幼儿园设立审批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
幼儿园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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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100375000 |
行政许可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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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100376000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
举办全县性及以下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
7 |
0100377000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8 |
0100378000 |
行政许可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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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100379000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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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100380000 |
行政许可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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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200081000 |
行政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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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200082000 |
行政处罚 |
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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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200083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进行处罚 |
|||
14 |
0200084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进行处罚 |
|||
15 |
0200085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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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200086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处罚 |
|||
17 |
0200087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进行处罚 |
|||
18 |
0200088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进行处罚 |
|||
19 |
0200089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进行处罚 |
|||
20 |
0200090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进行处罚 |
|||
21 |
0200091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进行处罚 |
|||
27 |
0200112000 |
行政处罚 |
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对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进行处罚 |
|||
28 |
0200113000 |
行政处罚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
29 |
0200115000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进行处罚 |
|||
30 |
0200116000 |
行政处罚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行处罚 |
|||
31 |
0200117000 |
行政处罚 |
单位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对单位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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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0200119000 |
行政处罚 |
关于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关于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
|||
33 |
020012000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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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20012100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
35 |
0200122000 |
行政处罚 |
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
36 |
0200123000 |
行政处罚 |
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经费等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对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经费等的处罚 |
|||
37 |
0200124000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
对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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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0200125000 |
行政处罚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
39 |
0205131000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
40 |
02051320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
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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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0205138000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地方规章】《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
对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
|||
42 |
0205139000 |
行政处罚 |
对体育经营者违反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处罚 |
【地方规章】《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 |
对体育经营者违反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处罚 |
|||
43 |
0205140000 |
行政处罚 |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
【地方规章】《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 |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
|||
44 |
020514100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
45 |
0205142000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订;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订)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
46 |
0205143000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
47 |
0205144000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订;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订)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
|||
48 |
0205145000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吸烟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
对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吸烟的处罚 |
|||
49 |
0205146000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处罚 |
|||
50 |
0600013000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
|||
51 |
0600014000 |
行政奖励 |
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
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
52 |
0600015000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 |
依据规章对学校体育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
53 |
0600016000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对在学校卫生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奖励 |
|||
54 |
0600017000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
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
55 |
0600018000 |
行政奖励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进行表彰 |
|||
56 |
0600019000 |
行政奖励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
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
|||
57 |
0700026000 |
行政确认 |
对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无效的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对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无效的确认 |
|||
58 |
700027000 |
行政确认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第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第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第四条 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1.省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1.操行考核合格;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4.原则上应取得相应或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
|||
59 |
0700190000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
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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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0700191000 |
行政确认 |
等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
【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
三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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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0500004000 |
行政给付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规章】《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规章】《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10号)第十条 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直属学校生活补助经费申请名单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学校,于10月底前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地区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
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
62 |
1000035000 |
行政其他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
【规章】《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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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1000036000 |
行政其他 |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
【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
|||
64 |
1000039000 |
行政其他 |
取消考试成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宣布考试无效(取消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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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000045000 |
行政其他 |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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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1000046000 |
行政其他 |
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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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1000047000 |
行政其他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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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1000048000 |
行政其他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对民办学校章程修改的备案 |
|||
69 |
1000049000 |
行政其他 |
对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的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对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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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1000050000 |
行政其他 |
对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对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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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1000051000 |
行政其他 |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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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1000052000 |
行政其他 |
幼儿园年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
对幼儿园进行复核审验,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