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顾燕、顾鑫炎、南通海门羚杰牧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行政处罚事由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处罚内容 |
备注 |
顾燕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退还非法占用的2608平方米的土地;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8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53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建构筑物;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肆佰陆拾元整(¥30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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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鑫炎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 |
退还非法占用的2202平方米的土地;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3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建构筑物;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伍拾伍元整(¥252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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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门羚杰牧业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4月16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五十一条 |
退还非法占用的7222平方米的土地;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640平方米土地上所新建的建构筑物;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肆佰壹拾伍元整(¥984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