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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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海门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局决定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开发区建设河东、秀山路北侧面积为33834平方米及秀山路北、规划湘江路西侧面积为4616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补偿事宜由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补偿到位后请你单位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我局审核中心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