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余镇机器人特色小镇区域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依法搬迁、阳光搬迁、和谐搬迁的原则,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在本地块搬迁安置中全面实施“八公开一监督”搬迁制度,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就征收安置等事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与时间安排
1.搬迁范围:正余镇机器人特色小镇区域
2.时间安排:
(1)2020年3月起进行调查摸底,了解被搬迁户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会商。
(2)2020年4月起对被搬迁户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组织相关人员对评估结果进行核查会商,对搬迁补偿和安置情况实行公开。
(3)2020年5月至9月与被搬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后需及时腾房并申请腾房验收。
二、拟安置房源和地点
安置小区暂选址千河路南侧、双东路东侧的期房,双烈17组北侧、正余小学北侧三处。具体位置、房屋房型以实际建设交付为准,价格以海门市发改委核定价格为准。
三、搬迁房屋补偿安置
1.补偿与安置的政策依据
(1)海政发(2006)65号《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2)海政发(2010)39号《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3)海政规(2011)5号《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2.搬迁房屋补偿
(1)本次地块搬迁安置采用产权置换和货币安置补偿的办法。
(2)房屋评估,按照《海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39号)执行。
3.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在产权调换补偿的基础上,由补偿人根据货币基准价同全新砖混一级房屋补偿基价予以补差,并按规定给予货币安置奖励。
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偿内容
(1)被搬迁房屋建安价: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地产评估机构照现行搬迁补偿政策,对被搬迁房屋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政策补助:参照区位补助标准,按搬迁合法建筑面积补230元/m2。
(3)附属设施补偿: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地产评估机构照现行搬迁补偿政策,对被搬迁户附属设施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误工费:限每户2人,每人100元。
(5)搬迁费:对被搬迁户搬迁补助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5元/m2计算,搬迁费不足120元补足120元。
(6)奖励: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协议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50元/m2的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交房拆除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20元/m2的腾房奖励。如被搬迁人有擅自拆除、损毁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则不予享受交房奖励,同时搬迁人可按评估补偿标准扣减相应补偿。
(7)过渡费:搬迁户自将搬迁房腾空并交出钥匙之日起至交接安置房之日止为临时过渡期。结算标准为:
①现房安置的计算6个月装潢过渡费,每月按合法建筑面积3.5元/m2(每月不足150元,补足150元)给付。
②期房安置的,老房拆除后先给付6个月安置费,每月按合法建筑面积3.5元/m2给付,18个月之后翻倍。
(8)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尿毒症、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重症肝炎(含肝硬化)及并发症、重症胰腺炎、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经政府专门机构认定额度其他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二级以上),经确认后每户可享受1万元困难补助。
(9)综合补贴:为了弥补评估中可能出现的误差以及远耕费等补偿,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每个被拆迁的原始户、自然户、按合法面积给予一次性综合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①动迁合法面积在100平方以下的原始户,每户补贴15000元。
②动迁合法面积在100(包含100)-150平方的原始户,每户补20000元。
③动迁合法面积在150(包含150)-200平方的原始户,每户补贴25000元。
④动迁合法面积在200平方以上(包含200)的原始户,每户补贴30000元。
⑤原始户分户的,每个自然户补贴15000元。
⑥遗产房每户补贴5000元。
四、安置原则:
1.安置房源原则上以镇区安置房为主。按照谁先签约腾房、谁先选房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2.凡是符合入住安置房的农村居民,每人可享受35平方米人口享受面积计划,享受人口安置价格。如被拆迁农户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5平方米的,以实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享受置换建筑面积。
3.被搬迁户选购的高层、小高层安置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被搬迁的合法面积或人口面积加48平方米,多层不得超过32平方米。
4.选购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不得再选购安置房。
5.搬迁户选购的安置房如小于房屋合法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时,剩余面积部分可以货币安置。
6.计算安置房购房价格时,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拆一还一”价计算;调剂面积18平方米(多层为12平方米)按优惠商品价计算,30平方米(多层为20平方米)按商品价计算。
7.对农村户中残疾(二级以上)、患有重大疾病(以《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海政发【2010】98号文件为准)等超过30周岁或40周岁以上未婚大龄子女,符合分户其他条件的,可以照顾给予分户,享受70平方米人口安置面积(非农或居迁农不享受)。
五、关于现场分户(被分户对象必须是农村村民)
1.正常分户:
(1)儿子,属于现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结婚成家,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其配偶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大龄青年建房的,可正常分户。
(2)女儿,属于现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已经结婚成家,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其配偶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大龄建房的,可正常分户。
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女儿的,只能一个享受分户,家庭中已有儿子享受正常分户或析产分户的,所有女儿均不再享受分户。
(3)父母,属于现搬迁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父母享受面积,且父母至少一方健在的,可正常分户。
(4)分户面积,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2.析产分户:
(1)儿子,儿子、儿媳均属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结婚成家,但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可根据建房时儿子的享受面积照顾析产分户。
(2)女儿,女儿、女婿均属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结婚成家,但在被搬迁房屋建房批复中有享受面积,可根据建房时女儿的享受面积照顾析产分户。
(3)对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已有正常分户的,其他子女不再照顾析产分户,没有正常分户的,只照顾一个子女析产分户。
六、承包田和宅基地
产权置换的拆迁户宅基地收归政府所有,不得再新建房屋。宅基地以外土地和规划区内承包地可以流转给村集体,村按大交通租地标准给予租金。
七、其它事项
1.搬迁过程中的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应以各种形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搬迁户的人口、分户、评估、补偿、奖励等情况应书面公示至搬迁现场。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13-68703006、搬迁公开监督电话:0513-68027239。
2.本实施意见未有明确规定的搬迁安置事项,由正余镇征收办公室参照相关文件,拟定初步意见后提交镇党委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3.本实施意见由正余镇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正余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