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470080/2021-00660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文号: 海行审发〔2021〕29号
成文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6-30 有效性:
名称: 关于支持银行营业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展“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试点的通知
关于支持银行营业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展“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试点的通知
来源: 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07-05 10:2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政银合作”,提供高质量政务与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服务水平,现就开展银行网点“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各项任务和省委、省政府“3550”改革要求的基础上,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提升服务便利度为重点,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效率,更大程度地利企便民,不断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围绕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目标,在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展“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试点,把政务服务延伸至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理材料,全面提升企业开办的便利化程度。在程序合规、管理尽职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全区企业开办全流程0.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分步推进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首批试点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门支行、正余便民服务中心、悦来便民服务中心、海门港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待试点成熟后再逐步向全区的各银行网点及其余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推广。

(二)完善各项措施,支持银行、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展“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依托试点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 “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专区,购置“自助证照一体机”并与行政审批部门企业登记系统联通,将登记办照渠道从政务服务大厅向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延伸,引入政务服务“好差评”,方便企业根据住所(经营场所)就近办理营业执照,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效率,助推市场主体发展。

(三)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内容和流程。

1.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化服务,提供自助上网服务设备(包括计算机、自助证照一体机、高拍仪、打印机、电子营业执照读写器等),安排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全程电子化登记、公章刻制及备案、银行开户、涉税事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业务,开展纸质营业执照下载打印等服务。

2.以企业开办事项标准化手册为依据,由合作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当面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或由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提供实时咨询服务。申请人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企业开办事宜,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当即处理“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涉及企业的设立登记业务。

3.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将办理结果文书和营业执照直接邮寄给企业并同步反馈至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在银行合作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和营业执照。银行网点在为企业开户时应主动发放具有电子营业执照功能的证照联名卡,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展“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有关工作,是深化“政银合作”和审批服务向基层延伸的有效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审批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有力有序推进。有关银行要积极配合,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的宣传,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政银合作”的便利性,进一步畅通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渠道。行政审批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复制推广,提高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实施效果。

(三)加强服务建设。加强对合作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指导合作银行在营业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服务标识,确定专人提供企业开办指导服务。

(四)加强督查落实。行政审批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加强行政监督,通过日常巡查、综合评价、表彰通报等措施,推动企业开办工作实现服务便利度提升,风险防控力不减。与此同时,“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的银行网点、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及服务信息应及时通过各级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选择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不得强行推广“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不得借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