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028/2023-00027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海住建发〔2022〕107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8-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管理的通知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推动房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材料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个体工商户具备一个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确认单,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
(三)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并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
二、需提交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证明,能体现机构经营品牌等信息;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有限责任公司);
(四)依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外地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除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该提供总公司的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及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书。
三、备案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南通市房地产信用管理平台上传申请备案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区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南通市海门区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区住建局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2办公室(北京中路588号)
联系人;沈晓庆
联系电话:0513-68025090
四、有关要求
(一)在我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分销平台)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或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未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存量房网签交易等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得与未备案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合作。区住建局将向社会公布房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并在相关媒体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产经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