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028/2018-00066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通知 | ||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8〕8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 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3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为: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户口满3年(含),其他家庭成员城镇户口须满1年(含)。 二、申请人家庭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且无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住房产权的行为。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须低于1840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四、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 五、申请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六、申请人属申请前3年(不含)内离异的,户口和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户口满3年(含);离异时,其他家庭成员城镇户口须满1年(含); 2.离异时,申请人家庭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现、退役军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3号)第二十三条职责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申请家庭情况的审核工作。因申请家庭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3号)文件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