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028/2021-00118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海住建发〔2021〕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将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业务范围
凡我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存量房交易,除以下情形外,均应当进行网签备案:
1.赠与、继承、互换、作价入股等非买卖情形;
2.通过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存量房交易网签的开通及认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网签业务,应先进行网上申请办理经纪机构备案(http://218.91.233.149:8088/nt-credit/),经备案的经纪机构自动取得网签资格,并以备案时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网签系统(http://218.91.233.149:8088/ntzjjg/)。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经纪机构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变更用户信息的报审。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资格有效期和备案证书有效期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有关规定,并按权限操作,发现违规情况,视情暂停直至取消网签资格。
三、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业务开展方式和相关规定
(一)“自行成交”网签
1.交易当事人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网签;
2.在签约平台中制作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
3.交易当事人双方签字;
4.合同备案。
(二)经纪机构网签
1.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使用网签平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上传交易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结婚证,上传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及其他材料,在平台上签约,经区住建局审核后,生成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
2.交易当事人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携带经网签备案的合同、交易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网签)窗口进一步面签确认。
(三)网签备案合同利用
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纳税、不动产登记、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经网签备案的合同。
(四)网签备案合同变更与注销
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前,交易当事人需要变更或注销合同的,可向区住建局申请合同变更或注销。
1.合同变更或注销应当由交易双方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共同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2.《存量房买卖合同》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解除的,可由单方执生效法律文书向区住建局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五)网签备案实施时间
2021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我区存量房网签业务适应期,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网签备案。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