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028/2023-00164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海住建发〔2023〕9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防治措施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和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南通市住宅工程渗漏防治技术指引>的通知》(通住建质〔2022〕132号)的要求,加强防水工程质量管控,有效降低渗漏缺陷隐患,提升住宅工程渗漏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防治措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对渗漏防治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质量和渗漏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对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责任到人,确保防水施工质量和渗漏防治效果。
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质量和渗漏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理规划等,对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实施全面质量控制。
二、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防水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明确渗漏防控工作重点、责任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报监理单位审查。
卫生间同层排水严格按照图集施工,防水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明确防水构造做法、细部做法和技术要求,复杂节点应进行深化设计。
三、加强卫生间防渗漏检验工作
成品住宅卫生间严格按规定做一次蓄水试验和二次蓄水试验,两次蓄水试验最终无渗漏方可正式验收为合格。
成品住宅卫生间防水层施工完成后,精装施工交接验收前应进行不少于 24h 的第一次蓄水试验,蓄水高度最浅处不得小于20mm。蓄水封堵时应在排水管道内部采用密封物体进行封堵,不得在排水口上部粘贴密封材料。蓄水试验合格、经确认无渗漏后,施工单位、防水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签认防水工程蓄水试验检查记录。
成品住宅精装完成后,应进行不少于 48h 的第二次蓄水试验,蓄水高度最浅处不应小于20mm。蓄水封堵时应在排水管道内部采用密封物体进行封堵,不得在排水口上部粘贴密封材料。第二次蓄水试验合格、经确认无渗漏后,施工单位、防水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签认防水工程蓄水试验检查记录。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各参建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我局将加大对防水施工环节的监督检查、抽查力度,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