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028/2018-00065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 ||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8〕8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为: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含);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2940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3.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具有本市户口;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5.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二、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中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1.低保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5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2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6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7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4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资金渠道全部由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二等)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2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40%。 (二)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 (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不超过市场租金的80%。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