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856822/2017-0000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2-10 | 发布日期: | 2017-02-10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市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市发改委审核确认后,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符合海门市产业发展政策;
2.企业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我市,本市及市外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
3.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总部企业奖励办法
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办法按考核指标计算得分,按综合得分分档进行奖励的方式实行,考核内容和分值适当向重点指标倾斜。
1.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以实际到账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实际入库税金三个内容为考核指标。实际到账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得10分,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得20分,实际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得30分,实际入库税金每增加2000万元得再增加10分。三大指标综合得分在60分(含60分)的奖励200万元;60分以上每增加10分,增加奖励200万元;达到100分(含100分)的奖励1000万元;100分以上每增加10分,增加奖励300万元;最高奖励限额3000万元。
2.对本地现有的总部企业,以营业收入、实际入库税金、新增税收(含市外项目回海入库税金)三个内容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得20分,实际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得20分,新增税收(含市外项目回海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得20分,新增税收(含市外项目回海入库税金)每增加50万元的再增加10分。三大指标综合得分在60分(含60分)的奖励10万元;60分以上每增加10分,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限额300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按各区镇街道财力分成比例分级负担。
三、其他事项
1.上述总部企业奖励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为总部企业在海门注册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年开始按照奖励办法第二条实施。
2.本地现有企业在本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本文件相关扶持政策,本地企业在市外成立的总部迁回本市或本地企业将市外的关联企业的经营业务在本市汇总开票纳税的部分可以比照享受。
3.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4.本奖励政策与其他政策如有重复,就高奖励。
5.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本办法适时调整。
四、总部企业认定及考核奖励程序
每年度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区镇及市财政局、建工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可根据企业实际入驻情况定期更新。每年度结束后由市发改委组织总部企业考核申报,各区镇负责收集辖区内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上报至市国税局、地税局初审,市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纳税证明等资料,再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奖励名单及数额,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拨奖励资金。
五、监督管理
各申报奖励的总部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今后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对于恶意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