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856822/2017-0001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日期: | 2017-05-17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
为进一步调优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按照“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根据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现行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聚焦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对接上海,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和改革创新力度,确保同口径财政支持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的总原则,现就全市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 现代农业产业化建设
市财政计划安排5100万元左右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化建设。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
重点围绕积极参与接轨上海、高标准农田基地建设两大工程,对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农业经营主体等进行扶持:
1.扶持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转型升级,新建、扩建提升加工能力、物流仓储配送能力、安全生产水平;大力度扶持经申报批准的新建设备投入超千万元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含接轨上海农产品加工企业)。
2.扶持当年在海门本地建有固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上海城区或大型农批市场新建一定规模的海门农副产品销售门店。
3.扶持一村一品一店建设。鼓励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展网店建设,扩大特色产业营销业态。
4.“三大合作”发展。扶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合作社融资改革贷款进行贴息;对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综合社等新型试点给予奖补;对村集体发展合作经济给予奖补。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开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二、农业招商及农产品推介
保障农业招商引资、接轨上海、农业产业化推介、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顺利开展。
三、优秀产业化项目奖励
对当年参加南通市政府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业考核验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奖励。
四、“双带、双创”奖励
对“双带”(带头创业、带动农民致富)和“双创”(创业、创新)典型进行奖励。表彰奖励当年新发展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先进典型(包括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村干部、农技人员、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建农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
五、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
对被国家、省、南通市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转型升级建设等进行奖补。
六、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对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补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抵押风险进行奖补;对高标准农田规划实施区域土地规模流转村进行补贴,鼓励区镇予以配套。
七、产业化经营体系成果奖励
(一)农业龙头企业
1.对首次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以国税局监控决策系统为准,下同)达到2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2.对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且与前两年最高纪录相比增幅超过20%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二)农民合作社
对获得国家、省级、南通市级“五好”或示范性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
(三)“一村一品”
1.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南通市级“一村一品”示范镇称号的区镇,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南通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称号的行政村,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八、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1.扶持发展物业经济。“十三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扶持村级集体发展物业项目。
2.支持发展招商经济。2017年市财政继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扶持村级集体发展招商(服务)经济。
九、配套扶持政策
(一)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用水,由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直接从事种苗、种植、养殖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收费标准视同农民家庭生产。
(二)按照苏发〔2016〕49号精神,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标准建设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三)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执行国家、省、市现有针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税收、金融、电力、规费优惠政策,主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部分 现代农业种养园区建设
市财政计划安排6850万元左右用于现代农业种养园区建设,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所有新增重点项目,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范围和接轨上海项目为主。
一、农业现代化建设。对智慧农业的规划与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南通市委市政府项目农业考核验收项目等进行奖补,打造“互联网+农业”全省领先地位。
二、重点园区。对台湾农民创业园、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菜篮子基地等重点园区进行扶持:
(一)海门市级重点农业园区政府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和生态主题农业公园(农庄)、高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⑴2016年(含)前已列为重点农业园区项目;⑵市级重点农业园区内,扶持经营主体加大投入力度;⑶围绕高标准农田区域、接轨上海,扶持建设生态、休闲、特色产业、优质高效高产产业、高科技农业项目。
(二)南通市级以上财政支农项目优先扶持海门市重点农业园区(新建的高标准农田区域内)。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支持重点园区、产业发展。
三、创意休闲农业。主要对经市政府批准后举办的休闲农业推介活动、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农耕文化书籍出版、部(省)级休闲农业示范创建项目(省级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星级乡村旅游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进行奖励。
四、现代畜牧业(生态循环农业)。扶持禁养区外现代畜牧业和符合产业政策的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农业建设、规模养殖场沼气发电并网、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省级循环农业利用、山羊养殖、畜牧业转型升级、生猪(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达标及市级沼气工程等项目。
五、家庭农场。主要补贴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家庭农场(在高标准农田内优先),重点奖励江苏省家庭农场联盟(集群)、稻田综合种养、海门市级(含)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
六、现代渔业。主要补贴现代渔业建设和部级创建奖励。渔船互助保险保费,渔船通讯设施维护、运行、升级、更新改造,长江渔船更新改造等按标准进行补贴。
七、外向型农业。主要对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自营出口、农业实际利用外资进行奖励。
八、种源农业。重点对自主培育新品种、省部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国家地理标志”等荣誉进行奖补。
九、科技农业。重点对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和当年度新建的物联网项目进行奖补。
十、质量农业。对农业“三品一标”认证补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绩效评价奖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单位以及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劳务进行补贴。
十一、现代蚕桑业。扶持新增适度规模蚕桑业。
十二、现代种养业成果性奖励。
(一)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复核认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在省部级以上组织的各类农展会上获得农产品展销金奖的单位奖励3万元。对由市农口部门组织参加部级、省级、南通市级各类农展会销售的单位每家每次分别补贴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三)标准园建设。对获得部、省、南通市级各类标准园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三部分 现代农业机械化建设
市财政计划安排2100万元左右用于现代农业机械化建设。
一、重点围绕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优先配套接轨上海农业项目,优先扶持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建设
(一)农机购置
对新增省目录内市限定的农机装备及新增省目录外、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兼顾资产总额及使用情况)的海门特色农机装备进行奖励。
(二)装备研制
对本市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研发的能解决“四青”作物收获、油菜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装备,获得省以上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三)机库及维修中心建设
1.对当年新建农机机库建设,根据面积和区域分档,分别给予补贴。
2.对新建符合省级以上农机维修点标准的农机维修中心(站)给予补贴。
(四)获证奖补培训
对社会服务型、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等新型农机人才培训,实行获证奖补免费培训。
(五)特经作物、设施园艺生产“全托管”项目
对山药、青毛豆生产“全托管”项目、特粮特经、设施园艺生产“全托管”项目,根据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六)粮食、油菜生产“全托管”项目
对实施粮食(稻麦轮作除外)、油菜生产“全托管”项目,根据面积及机具新增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机具补贴
对禁养区域外,利用“固液分离机、沼渣沼液处理机”等对畜禽粪污处理,达到排放标准且正常运行,按成套机具投资总额,每套给予10万元的补贴。
三、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方及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点)建设
(一)对已建成稻麦轮作区域,当年实施水稻机插秧“全托管”服务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当年根据面积分档新建成水稻生产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项目给予适度奖补项目。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实施,补贴标准另增加100元/亩。
(二)对供秧能力达2000亩以上的育秧中心,按实际对外供秧量给予补贴,每个中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粮食烘干中心,每新增一组(4台)12吨级以上(含)粮食烘干机,每个中心补贴30万元。每新增一组(4台)10吨级以上(含)热泵型粮食烘干机,每个中心补贴40万元。
四、农机涉农成果奖励
(一)当年建成全国、省级和南通市级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对获得全国、省、南通市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四部分 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计划安排400万元左右用于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对当年获评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先进区镇的奖补10万元,对当年获评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项目区的奖补10万元。
(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理,各区镇2012年以来所建节水灌溉设施(泵站与管道)管护完好,按实际利用率给予运行与管护奖补。
二、水利设施建设
(一)当年获评省级“水美乡镇”、“水美村庄”的分别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5万元。
(二)申报获评省级水利风景区的所在区镇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
第五部分 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本文件所涉奖补的建设项目,应由所在区镇及时组织建前申报,并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和其他农口部门牵头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未取得许可的不予奖励和补贴;奖补建设项目的后续管理由属地区镇负责;其他成果性奖励,应由区镇及时组织申报,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审核。
二、涉及成果奖励标准均为上限标准。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规模、质量,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批复为准。
三、本着不重复补贴的原则,除成果性奖励外,对同一主体相同建设内容同时符合本级相关奖励和补贴的,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就高享受一次;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或奖励的项目和内容,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和立项申报时有约定的,本级财政不再予以奖励或补助。
四、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奖补对象,必须有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所有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凡是享受财政奖励和补贴的对象(土地规模流转流出方除外),必须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否则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贴。
六、对未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合作社,不能享受涉农成果奖励和补贴。对未按规定参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或者未按要求上报数据的企业,可取消财政奖补资格。
七、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贴。
八、新引进接轨上海及落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内的重特大项目,由乡镇申请,专家评审(估),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会审,报请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定向扶持政策。
九、市委农办牵头负责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现代农业种养园区建设,市农机局牵头负责现代农业机械化建设,市农资局会同水利局牵头负责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依据财力水平,实行预算规模总量控制,统筹使用,防止建设项目出现重复申报、重复奖补,恶意套取财政资金。各部门要保持预算规模的连续性,切实履职、加强沟通联系,加大对奖补项目建设进程的指导、监督力度,提升财政扶持项目绩效。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报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