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239/2020-00317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四甲镇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四甲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1 .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节能、严密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缓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甲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四甲镇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条线、部门、村(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小型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时,镇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镇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镇长
副指挥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宣传办、团委、人武部、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安监局、经发局、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张謇文化旅游景区管理处、环保办、民政办、派出所、水利站、市场监管局四甲分局、四甲消防中队、用电站、广电站、村(居)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我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全镇地质灾害应急预警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进行应急反应各阶段的决策,向各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下达命令;向上级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及处置情况,决定是否请求邻近镇(园区、街道)的支援;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等工作;决定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承担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2.2 成员单位职责
镇安监局:根据险情、灾情报告,向镇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助镇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负责灾情统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根据险情、灾情,提出镇级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和指导救灾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发放及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帮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因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的应急工作,协调危化品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镇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与镇应急管理局预警协调机制,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镇宣传办:负责险情、灾情和救灾信息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报道和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工作;统筹志愿服务工作。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镇建设局:组织救灾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协调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参与灾毁工程项目的重建方案研究,参与制定灾后重建方案;协调所属工业企业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危房及其附属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和鉴定,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组织对公用设施进行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供水、供气;协助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严惩危害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需转移灾民的紧急运输工作。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镇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调度,及时下达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筹措安排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资金。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镇民政办:负责民政系统灾情统计;组织、指导养老院、托老院等救灾救助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殡仪工作;负责灾后因灾致贫人员救助及因灾致残、因灾成孤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会同镇宣传办、安监局等推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志愿服务工作。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镇环保办:组织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开展摸排、管控;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的监测,指导、督促产生次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及所在地做好环境污染控制工作。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镇水利站:负责水情监测;负责水利工程的灾情统计;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收治入院、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临时安置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调查与处理,组织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卫生消杀灭、部分法定传染病病人尸体的消毒处理和卫生宣教等工作,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置,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负责统计教育系统灾情,指导各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或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工商贸企业受灾情况统计;协助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协助整顿和规范灾后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市场供应。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镇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灾情况统计;协调、指导牲畜家禽的防疫工作;负责农业应急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和灾后恢复生产。对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
市场监管局四甲分局:组织应急救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组织灾后特种设备安全评估与监管。
广电站:组织抢修广电基础设施。
团委: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应急志愿服务,引导青年志愿者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搜救、转移灾民和治安防控工作。
四甲消防中队:调派力量先期投入救援,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加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用电站:负责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电力供应。
2.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在镇安监局,主任由镇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等方案;贯彻镇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成员单位间的应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治理、救援宣传活动;承办指挥部会务、文件起草与办理、应急值班等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和预警
全镇大部分布有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软土的工程地质性质差,工程建设中容易诱发地基不均匀沉陷、地基土侧向滑动、基坑壁坍塌等地质灾害。砂土在地震和动荷载作用下,容易发生液化灾害,在进行基坑等工程开挖时,易引发流砂及坑壁坍塌等问题。
3.1 预防措施
3.1.1 实行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安监、建设、社会事业、旅游、宗教、工业、农业、村(居)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和危害程度。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或上报上级部门请求核查确认。应急期内,各部门、村(居)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排查情况要及时报告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1.2 编制防治方案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调查结果,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范围和威胁对象,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等。
3.1.3 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居)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发现险情及时上报。
3.1.4 发放“两卡一案”
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隐患点,应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两卡一案”发放到受威胁的单位、居民及防灾责任人。
3.1.5 落实值班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3.2 监测与预警
3.2.1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及时接受和发布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3.2.2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
Ⅰ级(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Ⅱ级(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Ⅲ级(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Ⅳ级(蓝色),表示有一定的发生地质灾害风险。
3.2.3预警信息发布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接受、转发上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紧急时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发布;特别紧急时,应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3.2.5 预警响应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部门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进入预警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一)蓝色预警响应
各部门、单位和村(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随时报告险情、灾情。
(二)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责任单位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三)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四)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加并加强应急值班或带班;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机构及成员单位视情况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2.6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蓝色预警响应级别根据海门市预警信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4 . 地质灾害分级及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4.1.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下同)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分级情况,依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将应急响应级别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根据《海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要求执行,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受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并落实有关后勤保障。
5.应急处置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镇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险(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1 险(灾)情速报
速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有关单位、村(居)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立即向镇政府及安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后,镇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后,镇政府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发生特大、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后,镇政府1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续补报书面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出现紧急险情时,镇在及时上报灾情或险情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启动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抢救压埋人员,监测灾情或险情发展,并且将险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 应急响应
5.3.1 应对小型(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启动Ⅳ级响应,镇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危害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部门、村(居)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地质环境监测,确保重建工作的安全。
各部门、村(居)将抢险救灾期间紧急征用的物品依法予以归还,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生活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发动社会、个人或机构展开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对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统筹安排好救灾资金和物资。
6.3 评估总结
各工作组对职责履行情况开展评估,报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
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动态救援人员档案,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7.2 物资与资金
安监部门应组织建立救援、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确保地质灾害发生时能及时调用。
镇财政落实应急救援救助资金。对于较大地质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
7.3 避难场所
根据“平灾结合”的原则,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利用张謇广场、张謇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配备供水、供电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
7.5 基础设施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应急期间重要场所、高危电力客户的应急用电支持,尽快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派出所等部门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检查
安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本镇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防灾应急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部门、单位以及村(居)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结合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每年不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综合或专项演习。
8.3 预案管理
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配套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8.4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报上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为适应地质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机构调整等,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