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260/2019-00066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1-01 | 发布日期: | 2019-01-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门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海门市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17〕4号)和《进一步完善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通人社规〔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海门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门市财政局
2019年3月4 日
海门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能,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新录用人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须同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包含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本市户籍在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低收入家庭子女)和企业在岗职工(包括录用12个月内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
第四条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技能类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在综合考虑培训课时长短、技能培训等级高低、培训耗材、教学实训复杂性等直接成本的同时,适当考虑培训工种市场紧缺程度因素,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编制成《海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五条《目录》(见附件1)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由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每年年初公布。
第六条列入我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按照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补助标准,结合培训考核结果给予补贴。紧缺型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按照《目录》结合培训考核结果给予补贴。培训考核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特种作业考核、培训结业考试或企业内训鉴定考核。
《目录》未列出的,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相似职业(工种)标准给予补贴;没有相似职业(工种)的,按理论知识培训8元/课时、实践操作训练12元/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按照开班备案时认可的课时为准,一般不低于60课时)。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于获证后12个月内申报享受(获证时间以证书上的发证时间为准)。
第八条职业指导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由人社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指导培训,集中面授达到8课时的,可享受每人50元的职业指导补贴。
第九条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时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根据《目录》标准申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条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自主选择签协备案培训机构参加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时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根据《目录》标准申请享受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相关证书的,参照《目录》申请享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该补贴与高技能人才奖励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补贴,与培训补贴同步申报拨付。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签协备案制度。培训机构签协备案实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规范程序、动态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具有资质的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均可签协备案。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签协备案条件: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自愿接受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管;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③具有承担该专业(工种)培训相适应的自有(或长期租贷)培训场所(理论课教室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习场所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和授课教师(具有4名以上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理论课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获得技师以上资格证书);④有1年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历的机构优先;⑤未发现违反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企业自主培训签协备案条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培训能力,有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专职的培训人员(不少于3人)、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设备和培训经费的企业。
第十六条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企业)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海门市培训机构(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备案协议》(附件2),协议期壹年。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企业)开班一周前应提交《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请表》(附件3)和《职业技能培训备案花名册》报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开班时打开远程视频监管设备,并安装在适宜地点,确保设备安全、视频全面、传输及时。凡未及时备案的,不得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表组织实施,并做好学员考勤、教学反馈等信息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4)、《就业创业证》、《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附件5)、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向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企业)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构申请表》(附件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附件7)、委托申请协议(附件8)、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考勤表、学员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向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企业参保职工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
参保职工委托所在企业或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构申请表》、《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花名册》(含电子档)、《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委托申请协议书》、享受补贴职工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政府订单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由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采取公开询价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实施,中标的培训机构可以先行垫支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在申领补贴时,须提交《就业创业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构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技能鉴定审批表和花名册》、《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委托申请培训补助资金协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考勤表、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材料等材料,不再需要提供免费培训对象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受理补贴申请,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社会保障卡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的监督和管理。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采取远程视频抽查、电话回访、现场察看和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签订备案协议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凡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培训补贴享受资格并自动解除技能培训备案协议:
①一
年内没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②检查中发现到课率少于70%的情况超过2次;
③检查中发现有培训学员无法联系或存在虚假培训或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情况;
④满意度调查低于80%;
⑤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或有违规乱收费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海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