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260/2018-00030 | 分类: | 0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有效性: | |
名称: |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通知》(海人社发[2016]64号)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
一、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及时间
2015年至2020年底,本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要求为:一是申报企业失业保险费不发生欠费;二是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三是企业申报的参保人数不得低于单位实际的职工人数。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3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一年申报一次。
三、稳岗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按申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拨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所获稳岗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目前2018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工作正在受理之中,各参保单位可对照文件要求和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申报截止至六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