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对雷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区气象局 |
雷电灾害防御单位 |
全年总计不低于5% |
按计划开展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1、是否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2、是否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3、人员是否进行培训教育和相关演练;4、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5、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并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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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苏政办发〔2020〕54号,第二点第四条“强化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 |
区气象局 |
防雷检测单位 |
全年总计不低于10% |
按计划开展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1、防雷装置检测标准是否适用;防雷装置检测方法是否正确;防雷装置检测内容是否全面、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防雷装置检测结论是否明确、全面、正确; 2、检测结论中如有整改意见,检测单位是否将检测报告抄送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是否完成限期整改;整改后是否复检; 3、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是否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 4、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5、根据需要应用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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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后检查 |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区气象局 |
升放气球单位、业主 |
全年总计不低于5% |
按计划开展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1、是否未经批准擅升放、施放气球; 2、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气球; 3、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否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等; 4、是否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5、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 6、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7、根据需要应用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