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来源: 海门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1-08 16:1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受理结婚申请的条件

1.具有江苏省户籍的内地公民或持有南通市公安局签发的申领地为海门区范围的《江苏省居住证》的非江苏省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

2.双方均无配偶;

3.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4.双方完全自愿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三种情形

(一)初婚

1.双方持有效的户口本、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

2.三张两寸免冠近期彩色证件合照,不P图;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另需提供任一方由南通市公安局签发且申领地为海门区范围的《江苏省居住证》原件;

4.现役军人需提供其本人的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处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再婚

1.双方持有效户口本、身份证(临时身身份证)原件;

2.三张两寸免冠近期彩色证件合照,不P图;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另需提供任何一方由南通市公安局签发且申领地为海门区范围的《江苏省居住证》原件;

4.当事人离婚的,应先去户籍地派出所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更改为“离婚“,同时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原件。

5.现役军人另需提供其本人的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处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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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样本

注:当事人持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还需提交原审机关开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5.当事人丧偶的,应先去户籍地派出所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更改为“丧偶“;如当事人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未进行更改且仍然显示“已婚”状态的,可同时提交当事人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6.现役军人的需提交其本人的军官证(士官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补办

双方户口不在一本的:

1.双方持有效的户口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件;

2.提供三张两寸免冠近期彩色合照,不P图;

3.提供一方户籍地居委或村委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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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样表

双方户口在一本的:

1.双方持有效的户口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件;

2.提供三张两寸免冠近期彩色合照,不得P图;

注:补办是指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但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重要提醒:当事人结婚登记个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请当事人提前去户籍地派出所更正。

关于开展婚姻业务中对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的使用说明:

1.有效的户口本是指户口本由首页和当事人个人信息页组成;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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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本样本

2.无户口本的可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载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的《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集体户口的也可到集体户口挂靠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或由集体户口挂靠单位出具的记载当事人户籍地址等个人信息的户口本复印件并加盖挂靠单位公章。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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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样表

凡是户口证明上已注明该证明使用用途非婚姻登记的,我处一律视作无效户口本处理。

3.身份证办证时间晚于户口本办理时间且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户口本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请提前到户籍地派出所进行更正;

4.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5.《江苏省居住证》须由南通市公安局签发且申领地为海门区范围的中国内地公民。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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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样证

办证地址:海门镇长江南路777号行政审批局A区二楼161.162.163.164.165窗口

咨询电话:0513-82204523

邮箱地址:hmqmzjhydj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