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错过了办证期,能否延期进行离婚登记办理?
近期,有多位市民拨打民政局电话咨询因防疫需要,冷静期满后,不能在规定的离婚登记发证期内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办理的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并未明确可以延长、延期,也没有提到关于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其它特殊规定。故对于冷静期满后,因疫情原因,未能在规定的离婚发证期内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不予延期办理。
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后,如当事人仍想申请离婚的,可以按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登记流程即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到海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重新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预约办证提醒
根据南通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事务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继续实行婚姻登记预约办证措施:
1.网上预约:
http://www.jshydjxxw.gov.cn/m/index.html
2.微信公众号预约:
关注“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预约办理
3.咨询电话:
0513-82204523(结婚)
0513-82269109(离婚)
4.预约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7:00
疫情期间,海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暂停结婚颁证仪式和线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敬请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