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申请?
咨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求办理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受理?
回复:不可以。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认可,其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上没有认可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办理离婚登记的问题。
对于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协议方式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