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2545/2017-00024 | 分类: | 8 | ||
发布机构: | 临江新区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8-02 | 发布日期: | 2017-08-02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门市临江新区畜禽粪污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海门市临江新区畜禽粪污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各相关单位:
《海门市临江新区畜禽粪污治理实施方案》已经临江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临江新区畜禽粪污治理实施方案
临江新区畜禽粪污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关闭拆除工作,加快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促进全区养殖合理布局和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南通市“263”专项行动方案,《市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16】57号),《海门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海委发【2017】7号),《海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17】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综合治理方针,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发展。
二、整治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包括;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予以关闭拆除: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全面实行规范整治。
三、整治目标要求
2017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2017年底前对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及举报频繁、环境影响恶劣的养殖场(户)必须完成粪污治理任务;对偷排、直排、漏排的养殖场(户)环保部门必须依法查处,并纳入整治范围。确保2017、2018、2019、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率分别达到70%、80%、85%、9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4%、95%、97%、98%以上.
(一)优化畜禽产业区域布局,科学划定三区,依法管理.
1、禁养区:城镇建成区内,敏感区,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周边500米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水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列为禁养区。临江老镇区:西至东临路,南至336省道,东至千岛湖路,北至老青东河.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确需关闭养殖场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关闭、拆除。
2、限养区:海门河两侧500米范围内;二十匡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两侧500米范围内,城镇规划区中非禁养区范围:南至长江夹江,北至龙游路,西至青海湖路,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以西.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引导散小规模养殖场及居住区养殖场逐步退出,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
3、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列为适养区。适养区内在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不发生畜禽污染乱排现象。
猪养殖存栏控制25000头内,牛存栏1000头内,鸡存栏700000羽内,鸭50000羽内.
根据上述养殖区域划分原则和要求,各村(居)要因地制宜,务必遵照执行。
(二)实行综合治理,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1、|生猪存栏500头以上或牛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推荐使用干清粪,使用水泡粪的要进行节水改造。要求有雨污分流设施,有与养殖规模及粪污清理周期相匹配的场内贮粪池、田头调节池(场内贮粪池加田头调节池总容量大于0.8立方米/头猪以上)、氧化塘、堆粪棚(场)等粪污贮存设施,有厌氧发酵池、沼气池、沉淀池、干湿分离机、异位发酵床等粪污处理设施,有粪污沼液沼渣输送设备(管道或粪车),建有与土地消纳相适应的种植基地、或有与土地消纳相适应的供肥协议(3-5头猪/亩)、或有与肥料生产企业的合作协议,无污染物排放。
2、生猪存栏20-499头或牛存栏5—50头的养殖场(户),使用水泡粪的要进行节水改造,没有使用水泡粪的必须采用干清粪办法清理粪便。有雨污分流设施,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场内贮粪池、田头调节池(场内贮粪池加田头调节池总容量大于0.8立方米/头猪以上)、堆粪棚(场)或异位发酵床, 建有与土地消纳相适应的种植基地、或有与土地消纳相适应的供肥协议(3-5头猪/亩)、有输送设备(管道或粪车),能定期将粪污输运到田头调节池或粪污处理中心,无污染物排放。
3、家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或羊存栏6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要求有与规模相匹配的堆粪棚(场),粪便全部还田或委托第三方处理(要求签订协议),不得污染环境。
4、畜禽养殖场(户)委托专业服务组织运输的,应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明确职责义务。
四、整治步骤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分七个阶段实施,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4月底前)。区镇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形成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拆除畜禽养殖场(户)清单和其他应当纳入畜禽粪污整治对象的现有畜禽养殖场(户)清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拆除实施方案和月计划进度。制定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季度计划进度,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5月底前)。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拉横幅、贴通告、发告知书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工作,向全体养殖场(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整治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及时间步骤,区镇广泛召开动员会、订立责任制度,切实提高养殖场(户)自觉治理的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合力整治的舆论氛围,促进养殖场户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三)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拆除阶段(2017年6月底前)。按计划进度全面完成“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并建立相应台账和长效管理机制。
各村(居)负责与养殖场(户)签订关闭拆除协议,经区镇审核后公示补偿,并督促已签约养殖场(户)自行对存栏畜禽进行处理和关闭拆除养殖场。
对照关闭拆除工作目标,对照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人,有计划地推进关闭拆除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对逾期未拆除的养殖场(户)启动强制拆除工作。
(四)粪污治理阶段(2017年-2020年)。在畜禽养殖污染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整治畜禽养殖场(户)清单,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序时进度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养殖场(户)承诺、申请、村(居)初审、区镇站(环保、兽医)审核、区镇政府复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程序,确定整治对象和方案。列入整治的养殖场(户)填写《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出具《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承诺书》,每年9月底前完成各年度粪污治理任务。
(五)整治处理阶段(2017年-2020年)。对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的应当拆除的养殖场(户)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养殖场(户),责令整改或实行行政处罚,直至整改到位或关停。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户),以及对直排、偷排、乱排粪污或被举报频繁、环境影响恶劣的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拆除。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2020年)。每年10月底前对当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各村及时组织自查初验,区镇将初验合格的整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长效管理阶段。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加强畜禽养殖的监管,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将监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管理范畴,群防群治,形成区镇、部门、行政村三级监管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特别是加强落实村级监管责任,并建立考核办法。形成村自觉抓畜禽养殖监管的自觉性,切实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
1.行业自律、主体担当。本着“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户)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养殖场(户)“一场(户)一案”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因场制宜,管不漏户。
2.健全网络、层级监管。本着“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三级监管网络,层层负责。强化村民自治,完善村规民约,与养殖户签订无污染承诺协议,设立举报信箱,增强村民自我监督意识。镇级强化“四位一体”日常巡防制度,建立巡查台帐和巡查考核机制,做到巡不漏户、巡不漏村、巡有发现。市级加大“四位一体”督查处罚制度,建立台账,严格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政府成立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新区办、监察局、农工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农机局、水供电公司、兽医站、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工局,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路线图、时间表,落实具体措施,有计划地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和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重点,落实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要亲自抓,镇长具体抓,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环保、土管、城建、畜牧兽医、农服中心、水利和村(居)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实行每月信息报送制度;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治理实行“一户一方案”、“一户一档案”制度,各村制定工作计划,实行季度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相关部门要紧扣职能职责,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监督查处、舆论宣传、指导服务、资金安排等保障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所有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和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界定,对全市畜禽养殖业环境评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对畜禽养殖场(户)违法排污行为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农业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和种畜禽栏存数量的界定,研究制定养殖场户粪污治理技术路线、设施建设标准,做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各地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畜禽养殖场。
国土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户)的用地管理,配合新区政府及时制止(含拆除)在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住建、城管部门:指导区镇做好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违章建筑依法拆除工作。
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畜禽养殖场(户)环保审批。
供水、供电部门:配合强制关闭拆除养殖场(户)的停水、断电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各类养殖场(户)向河道排污的查处。
农机部门:负责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等机械设备的引进和技术推广等。
财政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监察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整治情况督促检查,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督查小组,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期间因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诿实行责任倒查,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行目标考核制度,推进粪污治理工作。将畜禽粪污治理作为各村创建环境优美示范村、合格村、文明村建设,农村大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对粪污治理任务完不成村进行考核扣分和约谈。对群众举报处理不及时,造成群众上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实行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