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程世东)
2.《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驾护航(战明辉)
为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程世东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
城市交通中心主任
城市公共交通既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也是绿色、集约的出行方式,对于降污减碳、缓解拥堵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有效提升其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公众有更强的获得感。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将当前成熟的政策举措上升到法规,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制度保障规划是政府系统性配置资源的方式。《条例》强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要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土地、资金、路权是公共交通发展的几大要素,只有这些要素得到保障,才能将公交优先真正落到实处。在保障用地方面,《条例》强调,“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因为城市公共交通较强的公益性,还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既做到了保障用地,又有效降低了土地使用成本。在保障资金方面,《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当前,部分城市对公共交通投入不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后,能够使得城市公共交通资金投入拥有制度性保障。在保障优先通行方面,《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公交路权优先是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速度和准时性的关键,是提升其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必须予以保障。《条例》在强调优先通行的同时兼顾效率,提出“统筹公共交通效率和整体交通效率”“实行科学管理和动态调整”,体现了路权管理的科学性。二、《条例》明确了政府和市场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关系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方面,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政府在确定票价时,“应当统筹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以上规定,既明确了政府是定价主体,要将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控制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又明确公交票价要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成本、公众承受能力和公共交通供需水平按程序确定,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在财政补贴补偿方面,《条例》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对于补贴的力度,各地需要“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同时,政府出钱购买服务,就需要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成本进行审核,即“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审核”。此外,在坚持公益属性的基础上,《条例》充分考虑并体现了市场化的要求。在土地利用方面,《条例》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这既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又可以有效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在票价方面,《条例》强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依据《条例》,未来城市公共交通在以下两方面可开展更多市场化运营的探索和尝试:一方面,《条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城市公共交通可以分为具有公益性的基本出行服务和市场化的定制出行服务,后者可以交给市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多样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市场化定制出行服务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另外一方面,《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其合法权益”。未来,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服务供给,都可以有更大的改革空间,进行探索尝试。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战明辉
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原主任
日前,国务院颁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时代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举措,填补了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法规空白,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制基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条例》对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问题,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顶层设计和重点举措。交通运输部围绕顶层设计,先后颁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以及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应急演练、险性事件报告分析、安全评估等20余项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系列配套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不断健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充分吸纳各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经验做法,结合行业面临的问题,将《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制度措施上升为行政法规,强化其法律效力,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抓手,对保障全国每日近1亿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出行具有重大意义。二、《条例》将安全要求贯穿规划建设运营全链条(一)从前期规划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防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是一个有机整体,密不可分,规划建设是保障运营安全的基础。高质量的规划建设才能有高水平的运营安全,高水平的运营安全才能提供高质量的乘客出行服务。《条例》在制度机制等方面强化规划、建设、运营各阶段各环节有效衔接和协同配合。一方面,《条例》要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安全和运营服务要求,从制度上保障了运营服务需求能够尽早地反馈到规划和设计环节,可有效防范建成后难以满足运营安全需要而要实施改造的问题。另一方面,《条例》提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交接管理,从机制上强化衔接,进一步完善运营前的交接内容和程序,对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从源头提升系统运营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二)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外部安全防范。城市轨道交通点多、线长、面广,沿线环境复杂,其安全运行受到外部条件的严峻考验。近年来,各地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事件频发,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带来了挑战,面临较大压力。《条例》提出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完善城市轨道交通防范水淹、火灾、冰雪、雷击、风暴等设计和论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让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能够了解气象、自然灾害等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能力。同时,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沿线施工作业等破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事件,《条例》强化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明确要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要求在安全保护区作业的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且征求相关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同意。(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依规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同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在内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支撑作用,共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四)强调提升重点岗位技能水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集成复杂,需要多岗位、多专业协同配合确保正常运转,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对保障运营安全至关重要。《条例》从岗位能力、身体状况、不良记录等方面规定了重点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并要求企业进行培训考核、关注其身心健康,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城市轨道交通是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大城市居民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出台恰逢其时。在下一步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核心要义,按照相关要求完善企业制度、规程、预案,确保各项要求执行不走样、不变形。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前后衔接、沟通顺畅、运转高效”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