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431/2022-00054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 文号: | 海财规〔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和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南通市海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海门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7〕133号)等相关规定,在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人才办<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南通市海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海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附件
南通市海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通市海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海门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7〕1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通市海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引进、培育对我区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科技局、人社局等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区镇配合,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
1.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经费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牵头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会同区科技局、人社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委常委会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4.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评估验收;
5.会同区科技局、人社局等部门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6.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协同部门(区镇)
1.负责制订本部门(区镇)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区委组织部统筹安排;
2.负责组织本部门(区镇)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3.负责本部门(区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财政局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批后下达;
2.协同区委组织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进、培育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区“东洲英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含“一事一议”引进人才、“东洲智荟”及“海智杯”创业大赛获奖落户人才)项目资助;
(二)用于区“东洲英才”培养计划资助对象的津贴及项目资助;
(三)用于人才厂房租金补贴、贷款贴息、岗位津贴及购 (租)房补贴、地方贡献奖励等;
(四)用于为我区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集聚等作出较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社会人士及组织机构的补贴及奖励;
(五)按政策对获国家和省、南通市人才项目资助的人才 (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和奖励;
(六)用于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工程资助对象的津贴及项目 资助;
(七)用于引进人才的其他后续资金支持;
(八)支持购买第三方人才公共服务等;
(九)其他政策规定的支出事项。
第八条专项资金通过项目经费补助、科研资助、岗位津贴、购(租)房补贴、命名奖励等形式安排,主要用于推动人才项目发展,改善人才物质生活条件,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每年7月份,区委组织部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区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区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区委组织部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会同区科技局、人社局及相关主体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发布公告,受理申报,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区委常委会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区委组织部将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和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可选择内部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按《海门区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对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区委组织部会同区财政局有权收回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和区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委组织部办应当汇总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各部门(区镇)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区镇)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或者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拨资金,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
对财政部门作出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区镇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8〕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