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手册
来源: 三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07 15: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健康要求

一、民间厨师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和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聚餐加工。

三、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加工制作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大小便后;3、按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污染手部后;6、 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 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农村集体聚餐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

一、农村集体聚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应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无毒、清洁;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三、应配备相应的用于清洗、消毒、保洁的设备、用具。

四、要有能保证加工需要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地表水和浅井水加工食品或清洗餐具。